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加强对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困难,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的正常进行。
2.逐步完善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为辅的扶困助学体系。
二、组织机构
1.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负责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款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2.由各教学院学工科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措施。
3.所有资助工作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三、经费来源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拔的资助工作专款;
2.学校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事业收入;
3.勤工俭学创收经费;
4.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四、资助项目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宜春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江西省教育厅下达指标。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宜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3.国家助学金。由江西省教育厅下达指标。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宜春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4.学费减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生经济困难状况进行部分学费减免。
5.临时困难补助。对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患重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补助。
6.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交不齐学杂费的新生凭《宜春学院“绿色通道”申请表》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7.服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资助。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8.其他社会资助。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直接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或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五、困难认定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二个档次。教学院每年必须对建档的贫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重新核定等级。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应从贫困生档案中调出;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的应增补进贫困生档案或者调整贫困档次。具体认定办法详见《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六、其他
1.各教学院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励志、感恩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活动的情况将成为资助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2.接受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爱心公益活动。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宜 春 学 院
二0一四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