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07〕9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的组织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组织工作。
各教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选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进行评议。
二、申请对象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分三个档次:一档44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2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专业知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确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五、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与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给各教学院。
六、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地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
3.学院审查认定。各教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院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校评审委员会对各教学院报送的建议资助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形成学年度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5.上报评审结果。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
七、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于每年秋季和春季将国家助学金分两次性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2.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3.学校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计财、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 春 学 院
二0二0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