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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1-07-05浏览次数:11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 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精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评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 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选的 常组织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 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选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或 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 评议。

、申请对象

1.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 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 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资助标准

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上一学年获得过校内奖学金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已被确定为申请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建档对象。

、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

 

金名额与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给各教学院。

六、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认真如实地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上一学年曾获表彰奖励的有 关证明材料。

2.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

3.教学院审查认定。 各教学院评选工作小组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院学中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校评审委员会对各教学院报送的建 议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

5.上报评审结果。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或 者书面授权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批同意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统一印制 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 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校将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0 一六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