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授予条件
第一条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本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积六门专业核心课程(以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专业核心课程为准)首次考核不及格;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因违背学术诚信受到处分的。
第四条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在结业后一年内,按规定修完课程并达到规定标准,获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可申请补授学位。补授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条累积六门专业核心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的,凡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考取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硕士)或公务员。
(二)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并获得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名称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三)服役期间,荣获部队二等功以上的。
(四)入选全国或省内基层就业项目者(如选调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干部、“三支一扶”计划等)。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尚未解除的,在处分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表现优秀的,处分期满后,按照《宜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解除了处分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审核程序
第七条各教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其他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经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结果报上级学位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各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者于每年4月初或10月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宜春学院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工处、团委、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其 它
第十一条学生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如有异议,可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学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