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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0-11-08浏览次数: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制定寝室公约,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觉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和各教学院共同负责管理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本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二章物业管理

  第五条学生宿舍财产的范围

  (一)建筑类:墙面、地板、天花板、盥洗池、水管道、便池等。    

  (二)水电类:灯具、电风扇、电表、开关、电线、网线、插座、水表、水管、水龙头、各种闸阀、淋浴器等。  

  (三)家具类:门窗、玻璃、门锁(含钥匙)、床、桌、椅、凳等。

  第六条学生宿舍财产的登记制度    

  (一)在新生进校后发放“学生宿舍财产登记卡”,由学工处宿管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和各教学院学工科共同完成,各教学院宿管指导老师、新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宿管干部参与,经各教学院学工科审核,新生辅导员和寝室长签字。

  (二)“学生宿舍财产登记卡”一式四份,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学工处宿管科和各教学院学工科各执一份。 

  (三)学生宿舍若有调整、变更,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工处宿管科与各教学院学工科应及时组织人员清查原宿舍财产情况,并重新登记调整后的宿舍财产,发放“学生宿舍财产登记卡”。 

  第七条学生宿舍财产的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财产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进行统一调配,按类别编号,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搬离、拆卸、调换或者随意组合,不准带出宿舍楼。

  (二)学生寝室财产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后勤处协同管理,各教学院协助管理、积极配合。

  (三)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家具)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进行配置和维护。

  (四)学生宿舍财产的报损、报废由资产处认定并做相应处理。

  第八条学生宿舍财产维修及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一)学生在使用宿舍财产过程中,有自然破损的应及时按报修程序报修。

  (二)学生宿舍财产丢失的,由具体责任人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宿舍财产的,除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外,还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学生宿舍财产丢失、故意损坏的,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赔偿,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该宿舍学生集体赔偿。

  (四)学生宿舍财产价目表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提供,学生宿舍财产丢失、损坏赔偿费用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价目表开具单据,收取赔偿费用并交至学校财务部门。

  第九条毕业生宿舍财产验收制度

  (一)毕业生宿舍财产验收工作由学工处宿管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学工科共同完成,各学院宿管指导老师、毕业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宿管干部参与,经各学院学工科审核,毕业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寝室长签字。

  (二)各教学院毕业班负责人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应以宿舍为单位填写“毕业生住宿情况表”,由各教学院学工科和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初审,学工处宿管科复审后存档。

  (三)每年应对毕业班每个学生宿舍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该宿舍毕业生离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不得践踏宿舍区的绿化草坪和损坏花木。

第三章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者强占宿舍和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或者留宿校外,限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租房住宿的,应当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教学院审核并签订协议,报学工处审批、备案,方可租房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出入宿舍应当随身携带有关证件,遵守宿舍出入管理制度,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将物品带出(入)宿舍的,应当主动到楼栋(区域)保安员处进行登记并接受保安员查询。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假报姓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做到按时起床、按时就寝。学生在晚上11时关闭大门后回宿舍的,视为晚归。晚归者应当向楼栋(区域)保安员说明原因,出具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上课、午休和晚就寝时间,不得在宿舍会客。违者如不听劝教,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说明理由,经楼栋(区域)保安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六条 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亦不得擅自进入男生宿舍。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异性宿舍的,应当经楼栋(区域)保安员同意并凭学生证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时间(逗留不超过15分钟)离开。违者如不听劝教,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确需留宿,应当凭有关证件,经学工处审核同意后,由宿管科另行安排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同学或者在异性同学宿舍留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上课、自习、午休及晚就寝时间,不得在宿舍玩棋牌、吹拉弹唱、使用音响电视音量过大。如有违反且不听劝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酗酒、打架、起哄闹事、乱扔乱砸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宿舍区的车棚,学生的电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停放在道路、楼道和宿舍。禁止机动车、电动车进入宿舍区。学生的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通道进出,禁止驶入宿舍门禁管理系统通道。违者且不听劝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违者除没收赌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外,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整洁美观、格调高雅、健康向上、方便生活的原则布置宿舍,不得在宿舍书写、张贴格调低下的字画。违者且不听劝教的或者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涂改或者撕毁有关宿舍管理的公告信息(含通知、通报、公告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宿舍安全的群防群治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的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网线、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违者一律没收违章电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灶具;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不得在宿舍焚烧物品、点蜡烛和燃放烟花鞭炮。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猫、狗、兔、鸟等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宿舍内;不得携带一次性快餐盒进入宿舍区。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违者,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宿舍区内摆摊设点、叫(送)外卖、推销物品或者散发各种广告宣传品。违者除没收货物外,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翻爬围墙和门窗出入宿舍。因未携带或遗失钥匙而不能入宿舍的,应在楼栋(区域)保安员处进行登记,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撬锁或爬窗入室。学生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楼顶活动。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维护宿舍的安定团结,不得在宿舍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及非法宣传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来校探亲访友者,应当征得楼栋(区域)保安员同意,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宿舍内务卫生管理:

  (一)宿舍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卫生保洁实行宿舍成员轮流值日制。

  (二)学生宿舍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宿舍卫生每日至少打扫两次,宿舍垃圾一律放入楼栋指定垃圾桶内。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卫生间无异味,便池无污渍。

  (三)除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外,室内床上用品及衣物要叠放整齐,书籍、日用品及鞋子要摆放有序,成行成线;桌上、床面无杂物;床上用品、衣袜、鞋子要经常洗晒,保持宿舍整体清洁。

  (四)节假日、实习、毕业离校时,应当认真整理宿舍内务,打扫干净后,方可离校。

  (五)对宿舍内务卫生实行校、院两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评比制度,检查(抽查)从每学期的第二周开始,期末前两周结束。任何宿舍及其成员不得拒绝检查,否则该宿舍卫生记为不合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检查结果作为评定文明宿舍、先进班级、先进学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宿舍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一)宿舍公共环境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打扫与保洁。全体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积极监督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环境卫生。

  (二)学生不得在宿舍墙面或者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责令清除干净。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不得往走廊、楼道或窗外倒水,倒剩饭菜,扔瓜皮果壳、纸屑、塑料袋等杂物,违者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生不得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袋、塑料袋、废旧物品等)扔入水池、便池。如违规造成下水道堵塞,由责任人或者责任宿舍成员承担维修费用;查有责任人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宜春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授权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20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