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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0-07-10浏览次数:14

   总则

  第一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后勤处、团委、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二级机构挂靠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工作职责

  第八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服务指导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及时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尽力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每学期末发发放;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参加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填报《宜春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报表》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经学校授权由各教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上当受骗、意外伤害等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