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学院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试和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
第二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根据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按违规情节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考试违规、较大考试违规和重大考试违规。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违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本等有文字信息的纸质材料以及有储存或者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吸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区域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属于较大考试违规:
1.考生有违纪倾向后,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次违纪的;
2.夹带、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考生所在座位周边(含桌椅、地面等),或者写在身体任意部位,或者写在穿戴衣物上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8.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属于重大考试违规:
1.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电子设备作弊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6.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8.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9.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考试,属于重大考试违规: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科目记为“违规”,成绩为0分,同时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对考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考生作弊使用的物品等应予以收缴(如作弊使用的物品为贵重物品或其他不方便收缴的,应将物品放在有学生信息的试卷或证件上拍照保存作为证据),收回考试试卷并在试卷上标注“作弊”字样;
2.如实填写《宜春学院学生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并报考区主考认定。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予以确认、签名;
3.将考场情况报告单、作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同交教务处。
第十条凡涉及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事件,经考区主考认定并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应在考试结束后1小时内办理完毕,认定后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直接送学工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及复核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外校学生或其他人员在我校参加相关考试,发生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