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的身份证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印章,否则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四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学生不得转借、私自涂改、拆换、伪造、盗用学生证,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凡具有正式全日制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丢失证件均可申请补办。
1、补办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查实可申请补办一次。
(2)休学、转专业、修改学籍信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凭学校文件可申请补办。
2、程序
(1)学生丢失学生证件、证件损坏,应提出补办申请并交所在学院审核;
(2)填写《宜春学院学生补办学生证件申请表》;
(3)《宜春学院学生补办学生证件申请表》须经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签字并由教学院学工科长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情况不属实者不予受理。
(4)学生将填写好的《宜春学院学生补办学生证件申请表》(因证件损坏申请补办的须交回原损坏证件),在规定时间到宜春学院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
(5)非新生第一次办理火车优惠卡,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
(1)各院在审核办理学生证时,要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不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不将学生证转借或抵押他人,不得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出,除本人作出书面检讨外,学校将收回违规学生证,取消其学生证补办资格。
(2)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特别是家庭住址一栏,辅导员、班主任必须认真审核,并填上意见、签字;
(3)需要补办学生证的学生提供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背后写上姓名);
(4)受理时间:每学期的周三14:30——19:00;,其他时间不予补办,其中,考试期间不予办理补办手续。
(5)补办学生证及火车优惠卡需交纳证、卡的成本费。
(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补办一次学生证,对已备案补办过的,将不予受理。
(7)补办好的学生证,需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生证上的假期火车票优待证和优惠卡,是学生假期往返家庭与学校之间乘坐火车的购票优惠凭证。优惠卡实行“实名制”,经学工处盖章确认后生效,学生每学年只能购买4次优惠票。新办的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已储存购票数4次,以后学生注册时由学校在优惠卡中按每年4次增输。
优惠卡的增输,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3
4周工作日内(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到宜春学院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充值手续。学生不得擅自更改假期火车票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由此造成优惠卡失效由学生本人负责。因家庭住址发生变动而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应当凭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宜春学院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学生休学、退学、转学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学工处。如遗失不能交回的,应按规定到有关报社办理登报挂失声明,凭报社的挂失声明作废处理。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学生证无须交回,留作纪念。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宜 春 学 院
二0一五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