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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09-05浏览次数:12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结合《宜春学院章程》、《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内容:思想与道德素质、专业与文化素质、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人格与身心素质。

   第三条 考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考评总分=思想与道德素质评分×15%+专业与文化素质评分×60%+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评分×20%+人格与身心素质评分×5%

   根据考评总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以上比例不超过40%、良好以上比例不超过70%

   第四条 考评时间和程序

   (一)考评时间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年初评上学年的办法,考评工作应在每学年初开学后4-5周(9月份)内完成。毕业学年的综合素质考评于毕业生返校期间5月份完成。

   (二)考评程序

   1.教学院指导班级成立考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等工作;

   2.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自评,填写考评表,并附证明材料上交其所在班级;

   3.班级考评小组审核、初评,并通过学生工作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程序统一录入数据。打印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送教学院;

   4.教学院审核通过后,在教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正式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考评结果的使用

   考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寝室长、优秀毕业生等)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思想与道德素质考评内容及分值。

   思想与道德素质考评总分为100分,由基本要求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要求分为80分,奖励分为20分。

   (一)基本要求分(80分)

   1.基本要求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问题,15分;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15分;

   3)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有强烈的爱校意识和主人翁意识,15分;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15分;

   5)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20分。

   2.凡在被考评期内有以下情形者,在基本要求分中按以下标准扣分,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思想与道德素质总分为止。

   1)违反校纪校规,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扣20分,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0分、5分;

   2)凡各种考勤(上课、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线者,每缺勤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3)中共党员、班(团)学生干部,校院团委、学生会以及在校院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和指导的学生组织内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者,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扣15分,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扣20分;

   4)新生参加安全法纪和校纪校规考试不及格者,扣10分。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凡在被考评期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须满1学期)、中共(预备)党员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且考核合格者,最高可加5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分(由教学院学生党支部提交合格名单交至班级,作为加分依据)。

   2)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积极参加社会服务,表现突出的,受到校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决定或县级以上报刊宣传报道,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定),按校级、省级或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51020分奖励。

   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为救死扶伤而义务献血(如稀有血型、捐献骨髓)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表扬、表彰,可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

   3)在争先创优、文明评比等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标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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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校园文化活动竞赛主要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类竞赛、评比等(如各种主题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摄影大赛、书法大赛、大学生社团文化艺术节、军训寝室内务评比、寝室文化节、校阳光男孩魅力女生等活动,全省安全知识竞赛获奖参照此标准加分。)

   4)学生干部填写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发的《宜春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者,可按以下标准加分:班长、党(团)支部书记、校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学生工作组织(含党员工作站)等学生组织的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最高可加8分;校学生会、教学院团学联、各学生工作组织等学生组织内设的各部门副职学生干部、社团联合会下属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党(团)支部委员,及其他学生干部最高可加5分。以上所述学生干部如有违纪受处分现象,或有补考两门课程以上,或所在寝室未达标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予加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

   5)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课程,课程考试85分以上或考查成绩优秀者可加5分。

   6)考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累计。

   第七条 专业与文化素质考评内容及分值。

   专业与文化素质分以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平均学分成绩=(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八条 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考评内容及分值。

   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考评总分为100分,由基本要求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要求分为60分,奖励分为40分。

   (一)基本要求分(60分)

   1.积极参加大学生课外小实验、小制作、小论文竞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10分;

   2.积极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10分;

   3.积极参加学校要求参加的有关学科实验或专业实习,20分;

   4.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20分;

   5.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每门减2分;

   6.劳动实践课考核不合格扣20分。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分)

   1.积极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学校正式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者,可加10分,未取得证书、成绩不合格、未修满学分或学习期未满者不加分。

   2.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取得科研成果或科技发明专利、创新创业以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等,按以下标准加分:

   1)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参加学生课外小实验、小制作、小论文等相关竞赛和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如英语口语、数理化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获奖的,参照以下标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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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按下表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均应有出版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别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刊物级别由教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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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版著作。公开正式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下表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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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参照下表的相应等级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教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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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创新创业。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竞赛获奖的,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参照下表的相应等级加分。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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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指校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公开主办的相关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来职往、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立项范围内竞赛等。

   6)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在合法的刊物和正规新闻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字数、质量每篇按下表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均应有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因工作性质而发表作品者,减半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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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凡在考评学年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且符合以下要求者,每项证书可加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专业技能证书是指通过与某些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所取得的证书,如普通话等级证、英语口译笔译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软件资格水平等级考试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是指一些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资格证书,如驾驶证、心理咨询师证、秘书职业资格证、营养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导游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以及报关员、单证员、物流师、教师资格证等;其他培训类证书应具体分析,由教学院严格审定;

   2)所有证书均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由各教学院审查原件);

   3)凡单科成绩合格证之类不属此加分范围,但修完几门课程后取得某专业合格证可享受加分;

   4)本科生、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线者可加10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加10分;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如法、日语等语种相应的国家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

   5)各种证书的时间界定,原则上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在该学年可享受一次加分,逾期不申报的不再享受加分;

   6)凡同类分等级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按最高级加10分,每低一级减2分加分。由各教学院鉴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等级加分标准。同类同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第九条 人格与身心素质考评内容及分值。

   人格与身心素质考评总分为100分,由基本要求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要求分为80分,奖励分为20分。

   (一)基本要求分(80分)

   1.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具备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30;

   2.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20;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30分;

   4.体质测试不达标或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扣30分。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参加各种体育、文艺类竞赛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凡同类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只计一次最高分。

  

   注: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以及非体育专业的体育特招生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各班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的前六名按院级竞赛名次的前六名标准减半加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素质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第十一条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考评工作以教学院为单位进行,在教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或班主任为各班学生考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抓好落实。

   (二)教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制定相关评定细则或评分标准,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三)考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教学院学工科反映(逾期可不受理),教学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处理并回复。教学院考评结果一经审定报送,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各教学院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宜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