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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0-11-18浏览次数:70

宜春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20101116

    教学督导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督促学校有关教学制度、规定、措施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

根据宜春学院“宜学院字[2010]58号”文《宜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精神,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我们制订了《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一、成立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

组长:傅 艺(教授)

       成员:袁红艳(副教授、教研室主任) 李慧琴(副教授、教研室主任)

二、外国语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职责

1、督导组直接对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对全院有关教学部门和人员行使督导权,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督”与“导”的作用;

2、对学院的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各项教学工作和活动行使监督、指导、反馈、评价;

3、通过听课、教学检查、试卷抽查、毕业论文抽查及座谈等形式,对教学的现状及其突出问题进行了解,及时发现教学中的问题;

4、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鼓励青年教师勇于创新、勇于探索,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5、定期全院教职工例会上通报督导有关情况。

三、其它具体实施意见

   1、全体教师都要全力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督导的巡查、调研、听课。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人员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整改。

2、督导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晋级、职称评定、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

3、根据“宜学院字[2010]58号”文《宜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督导组成员适当的听课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