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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

作者:发布时间:2025-10-22浏览次数:10

第四十九条 学校 \(区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 \劳等方面全 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 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 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 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 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 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 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的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 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  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 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到 12 个月期 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 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