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 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 并在接到书面申 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 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 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 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 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 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 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 ,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 责令学校 予以撤销 ;
(三)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 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 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学 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 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 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 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