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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对学生考勤、请假的规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1-02-20浏览次数:354

为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加强课堂管理,规范请假手续,避免学生违纪、旷课、迟到等违纪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根据学校有关精神,我院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总则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校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早操、早读、上课、宿舍检查、实验、实习、军训、劳动、政治学习、班会、毕业论文设计等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而缺勤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考勤制度

(一)思想上应切实端正对考勤的认识、统一思想,将各种考勤视为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严肃认真的做好每一项工作。

(二)考勤办法主要采取各班自查、学工科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实行考勤,凡教学计划所开课程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出请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实际上课时间超过6课时,按实际上课课时计;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3次计1课时;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三)学工科、教务科、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要随时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违纪学生要及时进行处理教育。

(四)班级考勤情况由班委每天统计一次,做好自查表。各班应选拔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班委负责每天考勤,学生违纪情况及时登记,并经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并告知本班辅导员、班主任;于第二天签到时将带有任课教师签字的自查表交至学生会办公室;学生会办公室于每天下午下班前做好统计及记录交至学工科办公室。

(五)学工科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情况与各班自查报送情况不符者,相关班级应做出说明。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等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班级同学如发现考勤失误,可直接向学工科反映。

(六)在考核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事先未请假而事后补假者(紧急及特殊情况由辅导员、班主任来办理请假手续者除外)。

2、手续不符合规定者。

3、对请假在外,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未及时补办延假手续者。

4、弄虚作假者。

第三条   学生请假制度

(一)审批程序

1、学生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所有学生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代办;不允许电话请假或者“先斩后奏”。

1、学生申请:学生请假一律写出书面假条,假条上必须注明请假的具体事由、起止时间、外出地点、本人电话、家庭住址、家里电话、所在班级及学号;必须注明“请假离校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2、辅导员、班主任核实:为了学生安全,分管辅导员、班主任必须与学生家长核实并签字。凡未核实者,院一律不批假;

3、学工科审批:辅导员核实好的假条报学工科审批签字,到学工干事处开具正式假条。

4、登记存档:审批好的假条由学工干事、学生会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5、学生会办公室每月集中汇总一次报院学工科办公室存档。

(二)批假权限规定

学生请假的审批,分别由辅导员、班主任、学工科科长、院分管领导视不同情况审批,具体批假权限规定如下:

1、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者由辅导员、班主任直接审批;

2、学生请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报学工科长批准;

3、学生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报学工科长审批、院分管领导批准;

4、学生请假两周以上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报学工科长审批、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学工处批准。

5、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期间,因故需请假者,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或者实习单位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指导教师或者实习单位审核,报学工科长批准;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指导教师或者实习单位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

6、学生请假批复统一采用准假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为批复存根,留准假单位存底;第二联送交本班负责考勤的班干部,以备上课等考勤时查验;第三联送交所在寝室寝室长,以备宿舍管理查验。

(三)学生请假范围

所有学生一般不得随意请假,确需请假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病假:本人确属生病,需有校医务所或学校指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2、事假:原则上不批事假,除非家中有危重病人,或有重大突发事情,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丧假:专指有直系亲属丧事;

4、毕业生面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次请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5、公假:须持持有关单位证明准假,比如代表校院参加活动或比赛;

6平时有突发事情(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出操、自习、上课或劳动等等,由班主任老师审核后,方可请假。

7、特殊情况必须相关部门出示文字性证明。

(四) 学生销假规定

1、所有请假学生必须按期返校上课,返校后及时到辅导员、班主任处销假;

2、如假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者,应当提出续假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3、凡到期未返校报道者,也未办理延长假期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记载。

第四条  处理办法

 1各班请假人数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各班在同一教学时间内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含三人)。如有特殊情况,由辅导员、班主任会同院领导协商处理。

2、同一学生请假次数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同一人一学期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三次)。否则视情况按旷课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由辅导员、班主任向院领导汇报协商处理。

3、对学生考勤违纪情况的行政处罚按学生手册《宜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4、班级请假情况作为班级年终排名的评比条件之一,每请假一人扣除班级常规管理分0.5分。

第五条  学工科、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要认真做好考勤的有关工作,并对在考勤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和教师给予表彰;对考勤不负责及弄虚作假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工科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外国语学院学工科

                                                  20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