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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作者:发布时间:2007-09-22浏览次数: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院内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在籍本专科生自愿申请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校内组织。
  第三条 院内学生组织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等社团,均应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在校内开展活动。不得擅自跨校和在社会上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按地域成立同乡会、老乡会等组织。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锻炼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科技创新、文娱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
  第六条 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校团委是校内社团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院团总支负责监督和管理院级社团。
  第八条 院团总支是院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30人以上,可以申请成立社团。
  第十二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原则上全校只设置一个。规模较大的社团,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社团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电话。
      4、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班级、住址、电话、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5、提交指导老师的姓名、职称、单位、住址、电话。指导老师同意担任本社团的指导老师的签章。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得少于2人。
      6、 成员数量及名单。
  第十四条 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4、组织机构
      5、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到校团委领取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连同社团章程及提交的其他材料,报送校团委审批。


                 第四章 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社团改变名称、变更负责人、更改章程等,应到校团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社团因故自行解散,应到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社团,应责令其解散并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团委委托社团联合会管理学生社团,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社团的活动计划,总结、指导社团工作。
  第二十条 校团委、院团总支应定期检查、监督社团经费开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院团总支对社团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社团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应予劝阻和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院团总支。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起施行。